一、時程:
2025/2/26 European Commission提案。
預計最快2025年底前由EU parliament和the Council of the EU表決通過。
請注意,此草案尚未通過,現行內容只供參考,並未能視為正式法規。
二、內容:
草案主要統一了CSRD, EU Taxonomy和CSDDD的適用門檻,亦簡化CBAM的適用。
1. CSRD
門檻 |
現行法規 |
Omnibus |
第一波公司(FY 2024合規) |
歐盟上市+員工數500以上 |
歐盟上市+員工數1000以上 |
第二波公司(FY 2025合規) |
以下條件三取二: 1. Turnover逾5000萬歐元 2. Assets逾2500萬歐元 3. 員工數250以上 |
1. 員工數1000以上; 且 下列條件二擇一: (1) Turnover逾5000萬歐元 (2) Assets逾2500萬歐元 |
第三波公司(FY 2026合規) |
歐盟上市SME |
不再適用CSRD |
第四波公司(FY 2029合規) |
非歐盟母公司符合: 1. 歐盟境內合併財報turnover逾1億5千萬歐元; 且下列條件二擇一: (1) 於歐盟境內持有「大型公司」;* (2) 於歐盟境內持有turnover超過4000萬歐元之分公司 |
非歐盟母公司符合: 1. 歐盟境內合併財報turnover逾4億5千萬歐元; 且下列條件二擇一: (1) 於歐盟境內持有「大型公司」;* (2) 於歐盟境內持有turnover超過5000萬歐元之分公司 |
*針對非歐盟母公司所持有的「大型公司」(large undertaking)的定義,有認為Omnibus修改成等同於第二波公司的定義,但也有認為Omnibus並未修改現行法規,亦即仍適用三取二的標準。
CSRD其他重點:
1. 公司員工數未滿1000名者,不在強制適用CSRD,但建議改為自願性揭露,並得採行VSME準則。VSME準則將另為公布。
2. 將對ESRS進行簡化。
3. Double Materiality Assessment維持。
4. 刪除針對產業別所設計之準則 (sector specific)
5. 針對CSRD報告採行有限確信(limited assurance)
6. 不在適用範圍內的公司,得適用value chain cap,亦即CSRD適用公司僅得在VSME的範圍內,對其供應鏈廠商要求提供永續相關的資訊。
7. 針對第二波和第三波公司**,擬提供2年延展,得各自於FY2027及FY2028合規。
**針對得適用延展條款的公司門檻,與適用CSRD的公司門檻,似有矛盾。
2. EU Taxonomy
門檻 |
現行法規 |
Omnibus |
|
適用CSRD的公司即須適用EU Taxonomy |
以CSDDD的門檻為準,即符合以下條件者始須適用EU Taxonomy: 1. 員工數1000以上; 且 2. Net turnover逾4億5千萬歐元 |
3. CSDDD
門檻 |
現行法規 |
Omnibus |
歐盟公司及其歐盟最終受益母公司 |
1. 員工數1000以上; 且 2. 全球net turnover逾4億5千萬歐元 |
未修正 |
非歐盟國家及其最終受益母公司 |
歐盟境內net turnover逾4億5千萬歐元 |
未修正 |
CSDDD其他重點:查核範圍限於tier-1供應鏈
三、心得
草案上尚有諸多待解問題,例如前述提到的大型公司認定,及展延時程適用條件等。理解上,建議僅將草案內容視為歐盟對永續報告書規範強度的意向,最終法案內容尚有變動可能。在草案確定前,以現行法案為主,惟效力上,則以各會員國國內法規定為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