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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SRD – ESRS重大性判斷 – Ep 2

利害關係人的參與

DMA最關鍵的一環,是該如何有效取得利害關係人(stakeholders)的意見。

實務上常見的做法,是發放問卷,搜集答覆並加以統整,但我認為跳進方法論之前,應以重大性議題出發,從源頭先認定誰是重要的利害關係人。

內部利害關係人

在涉及勞動權益的議題,員工自然是最重要的利害關係人。但在涉及例如碳排放的議題,公司內管理該議題的員工,則因其主題專家的身份,而為利害關係人。此時以廣發問卷,一卷適用於所有員工的做法,所搜集到的回覆,難謂有效問券,畢竟術業有專攻,要求HR回答碳排問題,和要求HSEQ回應人權議題,都難免有所偏頗。

外部利害關係人

CSRD所認定的利害關係人,是指所有受報告書影響之人,皆可視為利害關係人。因此外部人士,自然也在涵攝

範圍,舉凡主管機關、供應商、顧客、媒體等,都可以認定為潛在的外部利害關係人。

然而實務上不可能邀請所有外部利害關係人,因而誰是重要的利害關係人,ESG Team應預為判斷。確認重要性後,最大的問題是如何有效地邀請其參與DMA,就此應視公司量能而調整。

與利害關係人搏感情(stakeholders engagement)是動態平衡的過程

不管是內部和外部關係人,所有的溝通都指向有效性,然而有效不僅僅是指收回問卷,即便利害關係人沒有真正參與DMA,邀請參與、解釋目的等過程,都是搏感情的一環而有其意義。

DMA自然需要與利害關係人合作才能得出有意義的結論,然而合作過程應該重質不重量。

就內部關係人,公司的掌握程度高,應思考如何差別化,更能有效達到目的。除了一般員工的意見外,並應盡可能取得主題專家及高層的意見,使重大性議題能有效與公司策略及產業脈動接軌。

就外部關係人,公司的掌握程度低,應思考如何簡化,例如可以通知為主,實際參與為輔,作為主要合作方法,讓彼此更有彈性。